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重申本校(勞僱型)兼任助理聘任作業流程注意事項

一、因應學期交替,各單位人力多有更迭,致新進人力對本校聘任兼任助理(勞僱型) 流程較不熟悉,故重申本校兼任助理(勞僱型)聘任流程。

二、報到作業:兼任助理(勞僱型)及臨時工受僱自到職日起即須納保,承辦單位須於到職日前完成系統申報加勞保事宜,以符法制。

三、加退保作業:請各用人單位最遲應於起聘日或離職日3日前(含假日),將線上聘任流程送至人事室加退保關卡,以利進行加退保作業。

四、聘僱外籍學生或僑生:

     (一)聘僱前務必核對「居留證」「學生證」及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函」,並確認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證所核給的期限尚在有效期限內,上傳至聘僱系統。

     (二)外籍學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仍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

     (三)除港澳生外,大陸生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勞務或工作。

五、薪資發放作業:

      (一)以線上統一造冊為主,申請時間為當月20日起至次月7日截止, 請承辦人於規定時間內線上申請。

      (二)薪資入帳日為每月20號,各單位與兼任助理訂定契約時,請留意薪資約定發放日,目前薪資帳戶僅能使用郵局帳戶,請務必與兼任助理說明。

      (三)未按時每月薪資發放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兼任助理系統使用說明置於人事室網站/兼任助理專區/兼任助理系統新制說明專區(連結),亦可至兼任助理系統點選『兼任助理專區』進入連結位置。

 

注意事項:

  1. 擬聘人員(工讀生、兼任計畫助理及臨時工)應於到職日辦理加保,如計畫尚未核定,或經費尚未核撥,或雇主負擔經費來源尚未簽准,而須先行進用(兼任助理系統聘僱),仍應先提出辦理勞保加保
  2. 未依規定辦理進用人員之保險,致發生保險事故而無法申請勞保給付、或衍生勞保局對本校之罰鍰,由計畫主持人或是聘任單位繳款之責任。

 

 

來工作若未加保應由計畫主持人及聘任單位負擔相關罰款

l勞保核4倍。
l就保核處10倍。
l勞退金依罰則規定處以罰鍰。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