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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資格審查要點部分條 文,並自113年6月18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重點: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60條規定略以,本大學設校、院、西灣學院、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爰文字配合調整。(第一、四點)
(二)明定本校兼任教師初聘時未具教師資格證書,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始得申請教師資格送審,以茲明確。另參考本校學術合作聯盟機構合聘教師資格審查要點送審資格,區分助理教授、副教授以上申請送審資格條件,並增訂副教授以上教師送審資格條件。(第五點)
(三)新增本校兼任教師如提出升等申請,比照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新增第六點)
(四)新增本校兼任教師於他校取得高一等級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得向本校申請改聘高一職級之程序,與明定改聘生效日,以茲明確。(新增第七點)
二、修正後全文業刊載於本校法規彙編系統,另檢附「國立中山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資格審查要點」全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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