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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本校校長及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修正規定,自113年6月6日起生效
113.6.26中人字第1130501079號書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增列教授、副教授不得申請延長服務之條件。 (第三點第一項)
本校校長及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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