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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人員113年度特別休假事宜,請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有關旨揭促請同仁安排特別休假俾利調劑身心事宜,前以112年12月4日中人字第1120501893號書函、113年2月6日中人字第1130500180號書函及113年4月30日中人字第1130500678號書函諒達。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三、113年截至6月底,同仁特別休假請休日數可於差勤系統中可休假日數查詢(111年度特別休假已辦理結清);單位主管得於差勤系統/主管查詢瞭解同仁特別休假狀況。為俾利各單位落實促請同仁排定休假,亦訂定「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年度排休參考原則」供參。

四、為維護同仁健康權及休假權益,並兼顧生活工作平衡,,請鼓勵所屬同仁於年度內儘量規劃從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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