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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請假、出差及出國事宜,請確依差勤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校前以109年6月3日中人字第1090500678號函及109年11月6日中人字第1090501503號函知本校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二、查銓敘部104年8月3 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下稱銓敘部104年8月31日書函)說明:「一、依監察院民國104年8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42430282號函辦理。二、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教育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三、次查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說明:「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四、查教師請假規則、本校職員工差勤管理要點及約用人員差勤管理要點略以,請假、出差及出國皆需事先至線上差勤系統辦妥差假手續,經核定後始得離校。

五、邇來部分同仁申請前開請假、出差及出國事宜,仍有未依規定辦理情事,爰再次宣導並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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