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擬申請113年8月1日退休生效者,請於113年3月 29日(星期五)前提出退休申請表
一、本次退休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退休條件:教師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相關退休條件時,即得申請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
1、自願退休條件:
(1)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2、屆齡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
(二)退休生效日期:
1、自願退休: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2、屆齡退休:依退撫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1)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2月1日。
(2)2月1日至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為8月1日。 二、綜上,本校教師如符合退撫條例有關申請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民國48年2月1日至48年7月31日間出生者或已延長服務屆滿期限者)規定,擬申請113年8月1日退休生效者,請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提出退休申請表依程序陳核,俾利人事室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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