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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28493號書函及該部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建議懲處原則及相關事項Q&A,可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赴陸港澳專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