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4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宣導事項本校前以114年12月31日中人字第1140013717號書函、115年1月29日中人字第1150000507號書函、115年2月9日中人字第1150000495號書函諒達。
三、重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管制相關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本校人事室申請,本校首長應向教育部申請,核准後方得赴陸。
四、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本校留存。
五、又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亦即赴陸港澳地區如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及通報作業,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六、近期違法赴陸港澳地區之公務員,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占大宗,多反映係因不諳相關法規及學校未落實宣導所致。爰請各單位以多元、周延且具體有效方式,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地區相關法規之宣導;另按教育部函以,倘發生違法赴陸港澳案件且經查證屬實,將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
七、檢附來文及「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一份供參。相關赴陸港澳資訊於本校人事室「赴陸港澳專區」持續更新,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