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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須於赴陸10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所屬。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39121號書函轉內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4號書函及同年月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075號函辦理。

二、查內政部修正自115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第七條略以,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次查本校114年12月31日中人字第1140013717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本校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學術單位一級主管、二級主管)申請赴陸規定:須於赴陸五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依限完成相關送件申請作業,諒達。

四、惟依前開規定,旨揭人員向主管機關申請赴陸審核時程,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爰配合修正本校申請赴陸規定:由原須於赴陸「五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改為赴陸「十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依限完成相關送件申請作業。

五、為配合報送主管機關審核時程提早,請各單位務必轉知所屬主管知悉,倘有赴陸所需,務必提前預為因應。

六、併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旨揭許可辦法之修正條文、說明三書函及本校兼任編制內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職稱一覽表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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