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 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39763號書函轉內政部114年12月31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11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定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如下:
(一)第八點: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
)班時,經移民署確認已申請赴陸,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未經申請赴陸或已申請赴陸而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但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而未涉密,且出境時已退離現職者,移民署應開立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由移民署查證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十一點:
1、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機關(構);管制赴陸之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法人、團體、機關(構)備查。
2、(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三、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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