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本校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後始得前往,以符法制。
一、依教育部11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9836號書函轉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赴中國大陸規定,前以114年1月7日中人字第1130013362號函、114年4月25日中人字第1140003900號書函、114年7月11日中人字第1140006517號書函及114年9月11日中人字第1140501613號書函轉知,諒達。
三、據內政部函文轉知,請本校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爰重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二)針對本校教師兼任編制內行政主管申請赴陸流程,重申如下:
1、赴陸前「申請許可」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
(1)適用對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本校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學術單位一級主管、二級主管)。
(2)申請赴陸規定:
甲、須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依限完成相關送件申請作業。
乙、如遇申請時間較為急迫,不及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核定程序者,亦請於前開規定時間內先行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相關附件(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赴陸申請表、邀請函、行程表或計畫書擇一即可)電子郵寄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pusy@mail.nsysu.edu.tw,並電話通知承辦人(07-5252000分機2046)先行送件,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丙、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至線上系統申請變更行程,如係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2、赴陸前「報經服務機關同意」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
(1)適用對象:本校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教師兼任編制內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2)申請赴陸規定:須於赴陸前填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出國申請單,奉核後始得前往。
3、上述赴陸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並於赴陸返臺後一星期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陳核。
4、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可至專區網頁(網站:https://www.mac.gov.tw/CSGTC/Default.aspx)或本校網頁(網站:https://ope.nsysu.edu.tw/p/412-1011-27310.php?Lang=zh-tw)查詢。
5、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略以,依本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該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6、另請同仁參考大陸委員會函以附件「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案例一表,避免以身試法。四、檢附原函(含附件)及本校兼任編制內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職稱一覽表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