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自114年9月10日生效,本校同仁應行配合辦理方式如說明

主旨:因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自114年9月10日生效,本校同仁應行配合辦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通報作業重點如下: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因公赴港澳(未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本校校長、副校長及主任秘書、一級行政單位、學術單位暨編制內一級研究中心等主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時間、從事活動等(含附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函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2、檢附通報陸委會之發文例稿如附件(公文製作-範本1),本校主管有因公赴港澳(未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時,請依前開規定時限,函報陸委會並副知本校人事室知照。


(二)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及公務人員,因公赴港澳(未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陸委會。
2、檢附通報陸委會之發文例稿如附件(公文製作-範本2),本校主管或同仁有因公赴港澳(未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時,請依前開規定時限,函報陸委會並副知本校人事室知照。

(三)非因公赴港澳(未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及公務人員(校長以外),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如附表一),並將檔案夾帶為出國附件。

(四)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一級行政單位、學術單位主管及編制內一級研究中心等主管)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情形得於事後函知陸委會外,原則上於出境日一個月前函知陸委會。
2、其餘教師兼任行政主管及公務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如附表二)陳核,並通報陸委會。
3、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表(如附表二)陳核,並通報陸委會。
4、檢附通報陸委會之發文例稿如附件(公文製作-範本3),本校主管或同仁有因公赴港澳,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時,請依前開規定時限,函報陸委會並副知本校人事室知照。

(五)上述特定身分人員係指: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三、本校各類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陸港澳,行前應至本校差勤系統完成簽核後始得前往。

四、教師兼任行政主管及公務人員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畫面夾帶為出國附件。考量同仁赴港澳之安全,建議其餘人員參照前開規定進行登錄事宜。

五、涉國家安全或機敏之人員,除因公務事由或特殊情形外,建議避免前往港澳。 

六、赴香港或澳門之定義係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七、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赴陸港澳懶人包及本校簡任第十二職等(含)單位主管職務職稱各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