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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續聘案是否要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查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之續聘,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由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將教師續聘名冊提經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院(西灣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續聘。爰現行法規無明文規定編制內專任教師續聘案要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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