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內公教人員離職時需注意之退撫權利為何?
一、退撫基金(適用對象:112年6月30日以前已任職之公教人員)
得選擇退費或暫不申請退費:
(一)申請退撫基金之退費:
1.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2.選擇申請退撫基金退費之年資,於再任公教職務時不得要求併計。
(二)暫不申請退撫基金之退費:
1.得於離職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費。
2.保留年資俟將來再任公職時併計退休年資。
3.任職未滿5年者:如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費。
4.任職滿5年者:
(1)未轉職者: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支領退休金。
(2)有轉職者:得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15年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月退休金。
二、個人專戶(適用對象: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
得選擇領回或暫不申請領回:
(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費: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二)暫不申請個人專戶之退費:
1.任職未滿5年者: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60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2.任職滿五年者:
(1)未轉職者: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
(2)有轉職者:得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15年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月退休金。
三、公保養老給付:
(一)符合請領條件者:
1.繳付保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離職退保者。
2.離職退保日起10年請領。
3.如重新任職加保者,已領養老給付不用繳回,年資不得併計,合計給付月數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二)未符合請領條件者:
公保年資予以保留,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以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3.年滿 65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