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時間、需檢附資料及不得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間:

    (一)預借申請:每年1月及8月發文通知

    (二)正式申請:每年2月及9月發文通知

二、需檢附資料:

    (一)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二)繳費收據:申請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補助者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收費單據需載明子女就讀學年度學期、年級、姓名、學雜費金額等資料。

三、不得申請條件:

    (一)已申請教育部或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公私立高中職免學費)、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方案等。

2.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3.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6.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二)同一學制重複就讀者:

        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三)子女已從事經常性工作且所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