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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相關權益為何?

1.(公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給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平均保俸*60%)及政府加發停薪津貼補助(平均保俸*20%)同時由公保部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3)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4)被保險人僅須支付自付公保費,得選擇按月繳納或遞延3年繳納。

2.(健保)得選擇於原服務單位續參加健保

    (1)育嬰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可以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2)留職停薪期間,自付健保費帳單寄送被保險人地址,由被保險人自行繳納。

3.(退撫基金)育嬰留停期間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1)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育嬰留停期間年資則可採計為任職年資。

    (2)留職停薪人員需全額負擔退撫基金費用,可以選擇按月繳納或遞延3年按月繳納。

4.參考規定:

(1)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2)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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