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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公教人員如何申請喪葬補助?

1.可同時申請「生活津貼-喪葬補助」及「眷屬喪葬津貼」,規定如下:

(1)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1. 補助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
  2. 補助金額:

(A)父母、配偶:補助本俸5個月。

(B)子女:補助本俸3個月。

  1. 補助基準:事實發生日期當月本俸額為準。
  2. 補助限制: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眷屬喪葬津貼」:

  1. 補助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年內申請。
  2. 補助金額:

(A)父母、配偶:本俸3個月。

(B)子女:

a.年滿20歲,未滿25歲者,本俸2個月。

b.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本俸1個月。

  1. 補助基準:事實發生日期當月本俸額為準。
  2. 補助限制: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需檢附資料如下:

(1)校內生活津貼申請書

(2)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3)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4)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5)公保協商切結書1份

(6)公保請領方式若選擇入戶,請提供非公教優存之被保險人新台幣存摺影本

3.參考規定:

(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三)附表八

(2)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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