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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至校外兼職程序為何?

依教育部規定,教師至校外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申請得由當事人自行簽陳提出或他機關(構)來函擬聘本校專任教師兼職,人事室於收到簽陳或來函後,依兼職單位性質不同,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1.兼職政府機關、非營利機關:來函公文經會簽受聘教師及其所屬單位主管,陳校長核可。

2.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團體):

(1)來函公文經會簽受聘教師及其所屬單位主管,並會辦全球產學營運及推廣處後,陳校長核示。

(2)兼職教師須經教師所屬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後,並循行政程序經單位主管後,陳校長核可。

(3)由全球產學營運及推廣處與營利事業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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