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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對我性騷擾,我如何申訴?

性騷擾申訴管道依其態樣,分為下列三種:

適用類別

態樣

申訴受理單位

申訴時效

適用法規

與職務有關之性騷擾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含性侵害)

被害人之雇主

(本校受理單位為人事室)

事件發生後10年內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方為校長、學校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1.學校

(本校受理單位為性別平等委員會)

2.教育局、教育部(校長為加害人時)

無時效限制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般性騷擾

(上開二類別以外之其他態樣性騷擾行為,例如:受僱者於非執行職務期間遭受來自 任何人之性騷擾、一般 民眾間之性騷擾等。)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

2.加害人任職之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加害人為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或僱用人時

3.當地警察局:加害人無任職單位者

事件發生後 1 年內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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