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專任及約聘教學人員教師職前年資如何申請提敘?
- 參考法規「教師待遇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 申請表件請至人事室→「表單下載」→「教師及研究人員」搜尋「年資提敘薪級申請表」填寫相關欄位,並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規定繳「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例如: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送至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核章、院主管核章,送至人事室轉陳校教評會審議(以上應附之證明文件均應齊備,否則無法提送教評會審議)。
- 其他注意事項:
-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 教師應於接獲敘薪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申請採敘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溯自起聘之日改敘;如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自審定之日改支生效,不得溯及生效。
- 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 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A.國內財團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B.國際知名之國外學術、科技等研究機關(構),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專校院。
C.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之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 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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