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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講學研究進修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113.6.20中人字第1130501060號書函
一、旨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案,業經本校113年6月7日11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在案。
二、本次修正規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或出國進修人員期滿三個月內,應向所屬單位及本校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
(二)因執行研究特殊需要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延後履行服務義務之例外規定。
(三)配合現行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已無八年內通過升等之規定,故予以刪除第九點有關限期升等者,不得因返校服務義務年限之規定而獲得續聘之相關規定。
三、旨揭要點修正後全文業刊載本校法規彙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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