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振興花蓮縣觀光,放寬公務人員113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增修功能定於113年5月28日修正上線。
配合行政院振興花蓮縣觀光,放寬公務人員113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增修功能定於113年5月28日修正上線,請轉知公務人員(含駐衛警及技工友)及適用國旅卡措施之教師兼任主管人員參考。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5577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年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18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事項Q&A影本各1份。
二、旨揭放寬休假補助費措施,請領及核銷規定重點如下:
(一)加倍補助檢核要件,包含刷卡消費之「交易日期須在113年5月2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及「合格特約商店地址須在花蓮縣內」;倘其中一項要件不符,檢核系統即不會自動核算「加倍補助」金額。
(二)如係在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消費,請於刷卡前逕向業者確認該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機台之地址是否亦設定於花蓮縣內,且為合格特約商店。
(三)須人工補登之狀況:持國民旅遊卡在花蓮縣外之合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商品或儲值性商品」時,須注意該商品之實際使用地點或消費地點,亦應為花蓮縣內之合格特約商店,始得辦理加倍補助核銷事宜(例如:交通票券券面所載之目的地站名須在花蓮縣內;門票、住宿券、禮券、餐券、優惠券等票【券】面所載之使用或消費店家,須為花蓮縣內合格特約商店),並請公務人員刷卡購買前逕向業者確認及自負舉證責任。
(四)倘有前開辦理人工補登加倍補助之需求,請於刷卡消費後提供紙本刷卡簽單(如以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方式消費,須截圖保存)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不拘)送本校人事室審核。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5577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年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18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事項Q&A影本各1份。
二、旨揭放寬休假補助費措施,請領及核銷規定重點如下:
(一)加倍補助檢核要件,包含刷卡消費之「交易日期須在113年5月2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及「合格特約商店地址須在花蓮縣內」;倘其中一項要件不符,檢核系統即不會自動核算「加倍補助」金額。
(二)如係在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消費,請於刷卡前逕向業者確認該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機台之地址是否亦設定於花蓮縣內,且為合格特約商店。
(三)須人工補登之狀況:持國民旅遊卡在花蓮縣外之合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商品或儲值性商品」時,須注意該商品之實際使用地點或消費地點,亦應為花蓮縣內之合格特約商店,始得辦理加倍補助核銷事宜(例如:交通票券券面所載之目的地站名須在花蓮縣內;門票、住宿券、禮券、餐券、優惠券等票【券】面所載之使用或消費店家,須為花蓮縣內合格特約商店),並請公務人員刷卡購買前逕向業者確認及自負舉證責任。
(四)倘有前開辦理人工補登加倍補助之需求,請於刷卡消費後提供紙本刷卡簽單(如以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方式消費,須截圖保存)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不拘)送本校人事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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