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903A號令修正發布
113.5.23中人字第1130004761號
本次修法係因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協助學校查詢不適任人員相關資訊之機制,及增列校園性別事件種類:
(一)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為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
(二)增列查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增訂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不適任人員至資料庫登載通報之資料。
(四)增訂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
本次修法係因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協助學校查詢不適任人員相關資訊之機制,及增列校園性別事件種類:
(一)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為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
(二)增列查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增訂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不適任人員至資料庫登載通報之資料。
(四)增訂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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