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修正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暨標準表」,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

113.5.13中人字第1130500779號
一、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除增訂綜合考評為陞任評比項目外,並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爰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修訂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暨標準表。
二、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暨標準表修正後全文業刊載於本校法規彙編系統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