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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工作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4點,並自113年3月15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每年獎勵工作績優人員 7名:
1、職員(含助教)至多 5 名。
2、技術人員至多1 名。
3、服務員(含駕駛、技工)及警衛至多1名。
(二)每人頒發之工作酬勞由新臺幣6,000元修正為1萬元。
(三)工作績優人員之選拔,採個別行使同意權方式投票,且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始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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