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茲因本校員額編制表已無專任研究人員之編制,爰刪除研究人員聘任資格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並修改研究人員聘任資格比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另研究講座比照研究員聘任資格。 (第七點修正條文)
(二)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點「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等成績期程規定,爰配合修改本要點約聘教學人員考核期程為「按學年度」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續聘審查,且於二月一日新聘者,首次聘期得為一年六個月,以配合按學年度考核期程規範。另考量音樂學系、劇場藝術學系約聘教學人員之特殊性、專業性,爰於條文第三項第二目另訂其續聘條件,原條文第三項第二目移列於第三目規定。(第八點修正條文)
(三)明定計畫聘任研究人員與業務發展所需聘任研究人員之聘任程序。(第九點修正條文)
1、本校鼓勵教師申請計畫且以計畫自有經費延聘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為主,必要時由學校補助經費延聘為輔。
(1)聘任單位以自有經費延聘時,循行政程序簽辦並會請研發處就聘任資格進行查核供長官決行時參考。
(2)聘任單位申請校方經費補助時,則由研發長召集相關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供長官決行時參考。|
(3)由政府部會審查通過同意延聘之計畫研究人員,無須依前述校內延聘程序再次辦理。
(4)明定行政單位因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時,聘任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之程序。
2、延聘之研究人員,應有助於提升本校研究量能,故修訂較嚴謹之續聘條件。惟本校因應高等教育政策,仍有延聘具有產學合作量能人才之需,或業務發展所需之特殊專才者,經專案簽准者,不受一般研究人員新聘續聘條件限制。
(四)配合聘任單位就應徵者專業研究水準考量,爰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參加編制內專任教師甄選時,授權聘任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任需求審議決定是否辦理著作外審。(第十點修正條文)
(五)本校退休之專任教師轉任為相當等級之教學人員或研究人員時,分別依本校進用約聘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或本校退休教師人力活化推動方案規定辦理。(第二十四點修正條文)
(六)刪除法源引號。(第一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修正條文)
(七)酌增修部分文字或標點符號。(第七點、第九點修正條文)
(八)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契約書(範本)部分文字。
(一)茲因本校員額編制表已無專任研究人員之編制,爰刪除研究人員聘任資格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並修改研究人員聘任資格比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另研究講座比照研究員聘任資格。 (第七點修正條文)
(二)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點「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等成績期程規定,爰配合修改本要點約聘教學人員考核期程為「按學年度」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續聘審查,且於二月一日新聘者,首次聘期得為一年六個月,以配合按學年度考核期程規範。另考量音樂學系、劇場藝術學系約聘教學人員之特殊性、專業性,爰於條文第三項第二目另訂其續聘條件,原條文第三項第二目移列於第三目規定。(第八點修正條文)
(三)明定計畫聘任研究人員與業務發展所需聘任研究人員之聘任程序。(第九點修正條文)
1、本校鼓勵教師申請計畫且以計畫自有經費延聘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為主,必要時由學校補助經費延聘為輔。
(1)聘任單位以自有經費延聘時,循行政程序簽辦並會請研發處就聘任資格進行查核供長官決行時參考。
(2)聘任單位申請校方經費補助時,則由研發長召集相關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供長官決行時參考。|
(3)由政府部會審查通過同意延聘之計畫研究人員,無須依前述校內延聘程序再次辦理。
(4)明定行政單位因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時,聘任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員之程序。
2、延聘之研究人員,應有助於提升本校研究量能,故修訂較嚴謹之續聘條件。惟本校因應高等教育政策,仍有延聘具有產學合作量能人才之需,或業務發展所需之特殊專才者,經專案簽准者,不受一般研究人員新聘續聘條件限制。
(四)配合聘任單位就應徵者專業研究水準考量,爰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參加編制內專任教師甄選時,授權聘任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任需求審議決定是否辦理著作外審。(第十點修正條文)
(五)本校退休之專任教師轉任為相當等級之教學人員或研究人員時,分別依本校進用約聘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或本校退休教師人力活化推動方案規定辦理。(第二十四點修正條文)
(六)刪除法源引號。(第一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修正條文)
(七)酌增修部分文字或標點符號。(第七點、第九點修正條文)
(八)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契約書(範本)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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