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俾利各單位落實促請同仁排定休假,訂定「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年度排休參考原則」供參
一、依本校112年12月21日第5屆第5次勞資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三、本校同仁排休事宜前以1 1 2 年1 2 月4 日中人字第1120501893號書函各單位諒達;另同仁本(113)年度特別休假請休日數得於差勤系統中可休假日數查詢(111年度特別休假刻正辦理結清)。
四、依前述規定及勞資會議決議,為俾利各單位落實促請同仁排定休假,訂定「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年度排休參考原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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