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一、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修正說明: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103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 、 (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本校發文函轉字號:113年1月26日中人字第1130000874號
二、修正說明: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103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 、 (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本校發文函轉字號:113年1月26日中人字第1130000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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