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校教評會對於升等教師其他有助(損)校務推動或足以提昇 (或損害)校譽之整體表現綜合評分參考原則,並自113年1月9日生效
113.1.23中人字第1130500085號
一、依據本校113年1月9日本校第430次校教評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現況修正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擬升等教師辦理整體表現綜合評分之範圍。(第二點)
(三)增定本原則訂定及修法程序。(第三點)
三、檢送校教評會對於升等教師其他有助(損)校務推動或足以提昇 (或損害)校譽之整體表現綜合評分參考原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之全文、擬升等教師之整體表現具體事蹟表教師版(表三)及擬升等教師整體表現具體事蹟表各單位版(表四)各1份。
一、依據本校113年1月9日本校第430次校教評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現況修正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擬升等教師辦理整體表現綜合評分之範圍。(第二點)
(三)增定本原則訂定及修法程序。(第三點)
三、檢送校教評會對於升等教師其他有助(損)校務推動或足以提昇 (或損害)校譽之整體表現綜合評分參考原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之全文、擬升等教師之整體表現具體事蹟表教師版(表三)及擬升等教師整體表現具體事蹟表各單位版(表四)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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