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條文修正內容:
(一)第十條第7項: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第三十六條:修改生育給付規定如下,
1、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2、以前開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因同一懷孕事故而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規定請領公保生育給付者,所稱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3、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該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旨揭公保法第36條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按:公保係自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於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係於104年6月1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條文修正內容:
(一)第十條第7項: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第三十六條:修改生育給付規定如下,
1、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2、以前開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因同一懷孕事故而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規定請領公保生育給付者,所稱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3、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該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旨揭公保法第36條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按:公保係自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於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係於104年6月1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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