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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與學術合作聯盟合聘教師實施要點、本校學術合作聯盟機構合聘教師資格審查要點部分條文,並自112年12月21日生效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校與學術合作聯盟合聘教師實施要點:
1、修正法規所引用依據法規點次。
2、為符立法體例,配合刪除相關條文之法規名稱上下引號。
3、明定初合聘聘任程序。
4、為簡化續聘聘任程序,參考本校合聘教師準則續合聘程序(續聘經系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生效),修改學術合作聯盟合聘教師續合聘免補提校教評會備查。
(二)本校學術合作聯盟機構合聘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1、修正法規所引用依據法規點次。
2、為符立法體例,配合刪除相關條文之法規名稱上下引號。
二、為期完備本校合聘校外教師之人事資料,爰增訂個人基本資料表(表二),以利人事系統資料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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