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之特別休假,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相關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積極輪排特別休假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四)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次查本校「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給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請假及出勤紀錄由計畫主持人自行管理,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出勤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是以,有關研究計畫助理之特別休假事宜,請各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計畫主持人參酌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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