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聘約第4點後段規定「每學期至少一門EMI課程」疑義
(本校112年11月20日中人字第1120501745號書函)
一、本校教師聘約第4點規定:「所屬單位在本校開設外語課程或夜間排課時,教師有支援授課及配合開設課程之義務。111學年度後延攬進入本校之教師,每學期至少一門EMI 課程。」次查本校獎勵教師全英語授課要點第3點規定:「『全英語授課』係指教師所開授課程內容全程以英語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方式包括使用英語教材、講授、討論及成績評量皆採英語方式為之,但不得採用全部由學生報告之上課方式。」為推動全國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全英語授課(English as a Medium ofInstruction,簡稱EMI)為本校校務發展重點方向,自111學年度以後之新進教師均有開設全英語教學課程之義務,合先敘明。
二、至「一門」課程計算方式,若一位教師於學期初至學期末獨力開授完成一個科目課程(不限學分數),即完成一門課程;若該課程由二位教師合授一個科目課程(不限學分
數)時,則各計完成1/2門課程;若該課程由三位教師合授一個科目課程(不限學分數),則各計完成1/3門課程。同一位教師如與其他教師合授EMI課程者,當學期所完成EMI課程之合授比例得合併計算,當EMI課程合授比例合計數達1以上時,始符合前開至少一門課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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