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校務推動及維護同仁之身心健康、家庭幸福,請鼓勵所屬人員安排特別休假調劑身心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二、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期許同仁在兼顧工作之餘亦同時保持優質生活品質,請鼓勵所屬人員安排特別休假,俾利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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