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約用人員出勤應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一、查本校前以110年4月16日中人字第1100500516號函及110年4月30日中人字第1100500628號函諒達。
二、旨揭規定重點略以:
(一)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加班應事先至差勤系統填具本校「員工加班請示單」敘明具體事由及加班時數,經由單位主管簽核後,始得加班。
(二)同仁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三)同仁於例假或休息日因業務所需,經單位主管同意出勤8小時者,請於事前填寫調移單,並符合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調移原則。
(四)同仁平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一日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5小時。
三、請各單位人員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單位主管注意所屬人員出勤狀況、簽到退紀錄正確性及加班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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