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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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