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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並自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44717號書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同年月2日台管業一字第1121718061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要點計修正八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基金管理機關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點至第八點)
(二)配合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規定,明定依規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點)
(三)為符基金實務運作,修正有關繳回溢領金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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