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制定及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期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27398號書函轉銓敘部同年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點略以:
(一)適用對象:限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法銓敘審定任用之公務人員 。(不包含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已結算年資者,亦同。)
(二)不適用對象:(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1、現職公務人員。
2、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離職之公務人員,
3、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 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
(三)在職提撥累積期:
1、設置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
2、強制提撥(個人負擔):即本(年功)俸 × 2 × 15% × 35%。(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3、自願增加提繳:得依個人意願在本(年功)俸加 1 倍之 5.25 %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4、投資標的組合:設置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及人生週期基金等至少 4 種投資組合標的,提供選擇。
(四)退休給付請領期:
1、給付種類:一次、月或兼領。
2、退休條件:與現行制度相同。
3、請領年齡:無請領年齡限制,但須成就退休或資遣或離職條件。
4、定期給付方式:攤提給付、定額給付及保險年金等三種方式擇一支領。
5、發放期程:
(1)月退休金:得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發給。
(2)保險年金:依契約定期發給。
6、請領年限:
(1)攤提給付:固定,按請領時之計算公式及年齡對應之平均餘命計算年限。
(2)定額給付:不固定,領至個人專戶餘額結清止。
(3)保險年金:依年金保險契約而定。
7、遺屬給與:
(1)得選擇一次領回專戶內之餘額,或按月支領。
(2)以保險年金給付方式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遺族請領年金保險保證金額之餘額。
(五)撫卹:
1、撫卹條件: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撫卹之條件,均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
2、給付方式:一次撫卹金或一次及月撫卹金 含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均照現行計算標準給與 。
3、因公撫卹審定方式、發放期程及月撫卹金請領年限及請領遺族範圍及順序皆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
三、另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重點,因應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新退撫制度,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四、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點略以:
(一)適用對象:限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法銓敘審定任用之公務人員 。(不包含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已結算年資者,亦同。)
(二)不適用對象:(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1、現職公務人員。
2、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離職之公務人員,
3、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 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
(三)在職提撥累積期:
1、設置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
2、強制提撥(個人負擔):即本(年功)俸 × 2 × 15% × 35%。(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3、自願增加提繳:得依個人意願在本(年功)俸加 1 倍之 5.25 %範圍內自願增加提繳。(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4、投資標的組合:設置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及人生週期基金等至少 4 種投資組合標的,提供選擇。
(四)退休給付請領期:
1、給付種類:一次、月或兼領。
2、退休條件:與現行制度相同。
3、請領年齡:無請領年齡限制,但須成就退休或資遣或離職條件。
4、定期給付方式:攤提給付、定額給付及保險年金等三種方式擇一支領。
5、發放期程:
(1)月退休金:得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發給。
(2)保險年金:依契約定期發給。
6、請領年限:
(1)攤提給付:固定,按請領時之計算公式及年齡對應之平均餘命計算年限。
(2)定額給付:不固定,領至個人專戶餘額結清止。
(3)保險年金:依年金保險契約而定。
7、遺屬給與:
(1)得選擇一次領回專戶內之餘額,或按月支領。
(2)以保險年金給付方式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遺族請領年金保險保證金額之餘額。
(五)撫卹:
1、撫卹條件: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撫卹之條件,均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
2、給付方式:一次撫卹金或一次及月撫卹金 含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均照現行計算標準給與 。
3、因公撫卹審定方式、發放期程及月撫卹金請領年限及請領遺族範圍及順序皆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
三、另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重點,因應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新退撫制度,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四、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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