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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已退休公教人員或遺族所領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有關已退休公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並依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上調整後之發放金額正確發給,並如期自調整方案實施之日起配合發放。

一、適用對象:
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

二、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一)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
(二)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三)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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